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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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终结

离婚诉讼终结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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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终结制度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殊情形,使得诉讼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受诉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以裁定诉讼终结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诉讼终结制度解决了特殊情况下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时的案件如何走向的问题。我国学界关于诉讼终结的阐述基本上都存在于教材之中,均属于原理阐述和法条诠释的性质。我国学界对该制度极为疏忽,甚少研究,因而也未能推动立法部门对该制度的重视,造成该制度自1991年之后未进行任何修订。实际上,我国民事诉讼终结制度的既有规定存在着一些重要疏漏和问题,是值得反思和探究的。
  譬如:诉讼终结法定事由的规定不严谨,容易产生适用上的歧义;诉讼终结法定事由的列举不周全;诉讼终结裁定的法律效力不明确;诉讼终结裁定的纠错机制缺失等。文章结合具体案例,通过健全诉讼终结的法定事由、构建诉讼终结裁定的程序规则、效力规范和救济程序,以期能够有助于该制度的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