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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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概括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概括为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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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8~12条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到第十二条的内容为: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