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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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员提起离婚诉讼

外交人员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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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员特权豁免表现在哪些方面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有: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自由通讯;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悬挂国旗、国徽等。现简介如下。

1、人身不可侵犯权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九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

2、刑事管辖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司法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无作证的义务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外交人员之所以享有作证的豁免,是因为作证本身实际上也就是受某种管辖和强制,而这同管辖豁免是抵触的。但是,这并不意味外交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拒绝作证。只要派遣国政府同意,外交人员也可为某一案件作证。作证的方式一般是,提供书面证词或要求法院派人到使馆听取证词,当然也可以亲自出庭作证。但是,有的国家法院按国内法随意下令要使馆人员出庭作证,这是不能接受的。

4、通讯自由

外交代表机关为执行职务,需要向本国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问题并接受领导部门的指示,同时也需同本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取得联系,而且这些通信联络必须保密。所以驻在国应给予各国外交代表机关以通信方便,并加以保障。这是使馆执行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