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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指引请查收

2022年8月,嘉定法院发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嘉定新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该实施意见,践行嘉定法院聚焦围绕大局、立足重点工作、保障区域发展、依法履职尽责的司法服务职能,发挥典型案例的规则导向和价值引领功能,特开展嘉定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宣传,本期案例聚焦知识产权审判。



 

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调整规定实施以来,嘉定法院陆续受理一批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现,部分诉讼纠纷系因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足导致。为此,嘉定法院从已审结的各类型案件中选取5件典型案例,就常见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增进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了解、认同、尊重和信任。


提示假冒名牌有风险,诚信经营是正道


基本案情












2020年起,被告人丁某刚(已由其他法院另案判决)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雇佣他人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珠宝首饰,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至上海市嘉定区等地。期间,被告人丁某艳受丁某刚雇佣,负责人事、梳理订单及包装发货等工作。2021年9月1日,丁某艳在制假窝点内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民警在现场查扣手机、制作单及标有卡地亚、梵克雅宝、伯爵等品牌注册商标的首饰等。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首饰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证,丁某艳非法经营数额100万余元。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艳受他人雇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丁某艳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公诉人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丁某艳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心语

消费者在某些网络平台店铺内购买国际一线奢侈品首饰,其价格仅有官方价格的十分之一左右,看似物美价廉,实则是造假售假团伙违法犯罪的产物。对于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价格,很多消费者实际上对于此类售假行为是知情的。在此,我们认为,对于造假售假者来说,与其冒着被刑法处罚的风险造假售假,不如静下心来,认真提高自己制造首饰的工艺水准,打出属于自己的品牌。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假冒的奢侈品首饰进行佩戴,既助长了造假售假的不良风气,特定情况下因假冒产品的质量不过关也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人身安全上的隐患,得不偿失。


提示二:表情包也是“有主物”,商业使用需谨慎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表情包的著作权人,于2014年创作并发表了某表情包系列美术作品。被告为吸引客户,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其中文章配图使用了某表情包。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并在网络上发布的行为,侵犯了其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删除侵权文章并赔偿损失。

这份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指引请查收


处理结果

被告获悉诉讼情况后,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一定金额的使用费,并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收到被告的和解款项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心语

被告在接到法院电话时一头雾水,不知何时实施了侵权行为。收到原告的诉讼材料后才恍然大悟,原来一个小小的表情包竟然也引起了诉讼。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难被侵权人自身所察觉。一枚硬币,金额虽小,我们都能意识到它是有主物,但是日常随意使用的表情包,我们却往往会忽略它的财产属性。类似表情包这样的作品,一旦被用于商业行为,传播给不特定公众,就有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断不可掉以轻心,以免诉累。

提示三:小商店冠大名头,店招使用需授权


基本案情












被告是超市经营者,其在超市门头上突出使用“联华”文字,原告系“H联华超市”的商标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在门头上使用“联华”文字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典型的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H联华超市”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拆除其门头店招的“联华”文字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处理结果

考虑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该类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置具有一定专业性,法院受理该批案件后,即通过多元解纷平台委派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开展行政调解。案件委派后,法院诉前调解团队积极跟进调解进展,并与区市监局多次进行案件研判。在法院和区市监局的耐心沟通、释法引导下,该批7件案件全部达成和解协议,其中4件原告申请撤诉,另3件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化解。调解当天,行政机关调解员受邀来到法院,使用法院线上诉讼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笔录,法院随即出具“诉前调确”字民事裁定书,确认行政调解效力。法院与区市监局建立的“四步协同、阵地共享”多元解纷机制在此类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起到良好示范效应,达到“解决一案,指引一批”的效果。


法官心语

一个响亮的招牌固然可以起到招商引流的效果,但刻意“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万万不可取。一些商家侥幸地认为将店铺开在远离权利人的城市,维权者就难以察觉,殊不知互联网时代,侵权行为的发现如同侵权内容的发布一样便捷。商家选定店招名称后,务必要先自行进行商标检索,避开他人的已注册商标,避免因无心之失被诉侵权。


提示四:网站关停后切记及时注销备案登记


基本案情












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发现备案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网站上未经许可发布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断开侵权链接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系从事自动化设备生产、销售的企业,曾与案外人签署网站维护推广协议,系争域名确由被告申请,但该域名已不再续费使用,在原告主张侵权的时点,被告无法控制系争域名,侵权内容并非被告发布,故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

诉讼中,被告提供了网站接入服务商出具的情况说明、系争域名当前的持有人信息、系争网站服务器物理位置查询情况等证据,查询结果反映系争域名现由一境外公司持有,且服务器亦位于境外。原告经研判后,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官心语

实践中此类案件不在少数,被告大多为与网络、影视行业无关的企业,抗辩意见基本同本案被告一致。企业开办网站前需要申请注册域名并办理网站ICP备案登记。域名的使用以支付使用费为前提,若一定期限内用户不再续费,域名将进入公有领域,可由他人另行付费申请使用。但域名“易主”后,原先“绑定”的ICP备案信息并不会自动变更,而ICP备案登记信息又是识别网站经营主体的重要依据。有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ICP备案信息未及时变更、注销的“断档期”,取得了这些被企业“遗忘”了的域名的使用权后大量发布侵权信息,导致企业受到权利人起诉。因此企业在关停网站后,务必要及时办理网站ICP备案注销手续。


提示五:权利义务约定清晰的合同是顺利履约的基础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签订《某系统运维项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被告根据双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并支付结算款。开发完成后,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仍拖延支付货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双方在源代码交付过程中,因对接人员沟通问题导致验收工作搁置,故发生纠纷。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妥善管控分歧,为尽早定纷止争,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反复推敲和解方案,尤其针对源代码交付方式、时间节点及验收标准等关键条款作出了明确且便于执行的约定。最终在双方代理律师配合下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的条款设置考虑充分、约定明晰,双方逐项按约执行。经法院确认和解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心语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软件开发是否符合约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能否实现约定效果。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专业性强,而委托方通常对其中的专业术语缺乏深入了解,为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履约风险,双方在合同磋商、订立阶段即应充分考虑合同的可操作性及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双方应当尽可能详尽地约定源代码交付、验收等节点信息以及预期效果等事项,并将专业术语以通俗化的方式进行表达或予以名词解释。即便最终涉及诉讼纠纷,一份完备的合同文本亦可成为厘定和保护各自权利义务的有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