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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炬张轶超律师、么晓月律师荣获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2022年四川律师消费维权‘十佳论文’”

明炬张轶超律师、么晓月律师荣获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2022年四川律师消费维权‘十佳论文’”

明炬张轶超律师、么晓月律师荣获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2022年四川律师消费维权‘十佳论文’”


20233月11日,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在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2022年四川律师消费维权‘十佳论文’‘十佳案例’颁奖暨消费维权疑难问题辨析会”。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事务所合伙人张轶超律师和食品医药大健康部么晓月律师共同撰写的《浅谈非治疗型医疗美容纠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荣获“消费维权十佳论文”的奖项。

近年来,医疗美容技术快速发展,我国医疗美容产业正处于蓬勃成长期。成都旅游、金融等成熟产业为医疗美容产业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致使成都成为继北京、上海之后的“医美第三城”。医疗美容市场规模逐步扩大,但市场监管相对滞后,医美机构更是抓住消费者急于变美的迫切心情通过欺诈等手段获取暴利,导致纠纷不断。

两位律师通过案例就医疗美容的行为定性、医疗美容纠纷中的三倍赔偿制度适用等方面浅谈医疗美容纠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以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两位律师共同认为医疗美容是通过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严格受制于《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类规范。因此医疗美容完全不能与生活美容相提并论,属于医疗行为。关于医疗美容纠纷是否能够使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也存在争议。两位律师指出非治疗型医疗美容行为应当适用三倍赔偿,医疗美容根据医美需方的目的可细分为非治疗型医疗美容与治疗型型医疗美容,前者的医美行为不是保障医美需方健康的手段,医美需方付费的目的在于取悦自己,具有强烈的消费属性,后者的重心则在于通过医美保障自己的健康,因此具有更强的医疗属性。在非治疗型医疗美容中,医美需方更着重于个人对美的追求而购买服务,且在医美机构和医美行为方式上拥有更强的自主选择权,医美机构设立的初衷在于营利,因此二者分属消费者、经营者。当医美机构出现未充分告知、超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虚假宣传、不具备手术资质仍行手术、未按约定使用耗材等行为使不具备专业知识的需方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与之缔结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且严重侵犯了需方的权益时则可被认定为欺诈,从而适用三倍赔偿制度。

作者姓名:张轶超、么晓月

单位: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