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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锡盘的含锡量应当由谁举证?

中国法院网讯(尹盼盼)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件,严某向深圳甲公司定制了两百多套纯锡纪念盘,在收货后严某认为锡盘含锡量不足,起诉要求深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定制锡盘的含锡量应当由谁举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3日,严某与深圳甲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严某定作纪念盘。合同中写明纪念盘材料为纯锡,模具费4800元,单价253.78元/套,数量共计251套,合同总金额为68500元。后双方协商一致将纪念盘单价变更为263.78元/套,故合同实际总价款为71010元。严某于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21日分别向该公司支付23910元、47100元,共计71010元;该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1日、2021年8月21日,分两次将制作完成的251套纪念盘邮寄给严某。

严某称,其将该批纪念盘提供给其客户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后,部队于2022年3月16日通过ICAS检测机构检测,该批纪念盘发现含锡量仅为0.9%-19.8%,因此,严某进行了赔偿且自己的商业信誉收到损害。后严某以其客户提供的该份检测报告为依据,就含锡量问题与深圳甲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深圳甲公司对严某提交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庭审中法院向严某询问是否申请鉴定,严某表示系深圳甲公司的举证责任,不申请鉴定;深圳甲公司表示系严某的举证责任,亦不申请鉴定。

法院认为:本案定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严某告主张被告交付的纯锡纪念盘存在含锡量不足的瑕疵,造成其财产以及商业信誉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严某应当举证证明被告违约行为的存在。庭审中本院向严某告知了申请鉴定的期限,但严某逾期未提出鉴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严某逾期未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于其主张的深圳甲公司所制作并交付的纯锡纪念盘存在含锡量不足的瑕疵的事实,不予认可。鉴于此,严某主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深圳甲公司返还货款7101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在少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另如侵权诉讼中因为发明专利(新产品制造)所引起的关于专利侵权的诉讼、产品缺陷使人受伤的侵权诉讼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而不是推脱自身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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