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解答/律师文集/列表

有儿有女却遇赡养难?别让“轮流赡养”沦为“悬空的赡养”

育有五子女,赡养老人互相推诿?

有儿有女却遇赡养难?别让“轮流赡养”沦为“悬空的赡养”

陈阿婆今年已八十多岁,育有卢大姐、卢二姐、卢三姐、卢小弟、卢小妹五子女,因罹患中风,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自行生活,也无养老保险保障。


2017年,陈阿婆的几位子女将她从老家接到上海居住,并签订了一份养老协议,约定陈阿婆生活所需的所有费用(含保姆费)由子女均担,每人每月支付2,500元。


2020年4月,卢三姐与卢小弟就赡养费产生纠纷,陈阿婆被卢小弟接至家中居住照顾,6月卢三姐接走陈阿婆至家中居住照顾至今。因子女冲突不断,陈阿婆的赡养成了难题,陈阿婆万般无奈一纸诉状将子女告上法庭。 


亲情今仍在,判决守护老有所养

面对诉讼,五位子女犯了难。有子女提出轮流赡养,各子女都能尽一片心意;有人提出各自家中都有难处,还是出钱将母亲送至养老院;有人提出还是按原来的方式由卢三姐赡养,自己愿意付赡养费。子女们口中的难刺痛着陈阿婆的神经。

被告卢大姐、卢小妹辩称:

不同意轮流赡养,也不同意将陈阿婆送去养老院,卢三姐照顾尽心,应由卢三姐继续照顾。

被告卢二姐辩称:

卢三姐照顾尽心,最好由其继续照顾,送去养老院或轮流赡养也可以。

被告卢三姐辩称:

要求轮流赡养,其在赡养期间,因未请保姆又不用支付赡养费,故有兄弟姐妹认为自己从中赚钱,引发激烈冲突。

被告卢小弟辩称:

卢三姐继续照顾,不同意轮流赡养。

经过一番了解,本案虽系原告作为母亲提起的赡养纠纷,但从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引发本案诉讼的家庭矛盾,并非五被告与原告之间的赡养分歧,而系五被告之间因手足矛盾进而无法就赡养母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因此引发了激烈的家庭矛盾,致使赡养老人成为难题。

法槌敲响时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从最有利于老年人的角度出发,酌定由卢三姐继续负责照顾原告,其他子女支付相应的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在与原告的沟通中,当提及到养老院生活或子女之间轮流赡养时,陈阿婆未表态,但在提及是否愿意由卢三姐继续照料时,原告表示肯定。卢三姐虽抗辩轮流赡养,但其本意是因兄弟姐妹间的矛盾而发泄情绪,对于照料母亲,其认为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母亲相处久了,也愿意稳定的陪伴在母亲身边;其次原告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需要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规律的生活作息。诉讼中,法院上门了解了陈阿婆的现状,在卢三姐的照料下,陈阿婆个人卫生良好,精神矍铄,其居住环境也十分干净舒适,为了更好地照顾陈阿婆,卢三姐还周到地在陈阿婆居住的屋内配置了护理床、轮椅、防护栏等设备。如采取轮流照顾的方式,到不同子女家中生活,因每个子女家中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的不同,需要不断进行磨合,对原告的身体健康而言不能说是最佳选择,反而可能因环境频繁变化造成不适应,引发身体上的反应。


综上,法院在充分尊重原告陈阿婆本人意愿的情况下,结合其身体健康及实际生活需求,做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寄语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如何更好地让老年群体真正享受到天伦之乐,高质量地度过晚年生活,值得全社会共同思考。反映在司法领域,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从老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合理、审慎地做出判断:


鼓励老年群体表达真实的意愿,在其能够真实准确表达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其对赡养方式和生活方式的选择


应尽可能为其营造稳定、规律、和谐的生活环境,可以通过实地走访、上门了解、与家人沟通等方式,全方位的了解老人的生活现状及实际需求,尽可能避免因赡养方式及环境频繁变化带来的适应性方面的挑战,造成身心的压力;


在确定赡养方式时,不仅要考虑物质层面的因素,更应考察某种赡养方式在精神层面能否给予老年群体充分的关怀


在履行赡养义务时,各子女之间应以孝心为先,以和睦为基,给老人创造一个幸福、和谐的家庭关系,避免让“轮流赡养”沦落为“悬空的赡养”。支付赡养费是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之一,但不是全部,支付了赡养费的子女也并不因此免除对父母的陪伴和关心义务。“孝顺”二字,提倡的不仅是孝敬,还有顺从,有敬有顺,这孝顺才能真正走进父母的心坎里。

本期作者 :沈璐

七宝法庭 法庭助理

责任编辑 :陈淋清 陈逸韵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