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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成功案例:故意伤害案实质“无罪”

刑事成功案例:故意伤害案实质“无罪”

案件简介:

刑事成功案例:故意伤害案实质“无罪”

2021年9月,被告人张三与李四在路边因停车位发生纠纷,后双方及双方亲属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张三用拳头击打李四头部、面部,致使李四左侧颧骨骨折,用瓷碗击打李四丈夫王五头部,致使王五头部皮肤裂伤。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四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王五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因被害人李四在停车位停车时予以阻止,引发争执并多人互相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三致被害人李四轻伤二级,其行为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张三系主动阻止被害人在公共停车位停车引发矛盾,继而发生厮打,自动手的那一刻起,其主观心态对致伤被害人是希望的,对导致被害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是放任的,符合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这也是偶发性、互殴性犯罪的被告人主观心理状态。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张三犯罪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均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多次对被害人致歉,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但因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在庭审结束时,仍未达成协议。庭审后,在法院及双方代理人共同协调努力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且表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张三的刑事责任,并主动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处理刑事犯罪时,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本案是一起偶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是刑法上的轻罪案件,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精神,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谅解,双方矛盾有效缓解,社会关系得到修复,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评价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即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律师评析:

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属于常见刑事罪名,本案中辩护人围绕被告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主观罪过心理是否为故意、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观点进行了辩护,无奈人民法院并未采纳,但令人欣慰的是在法院判决论述过程中却引用了部分辩护人观点,作为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处以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理由,通过本案的辩护可以明确反映出在我国的司政治背景下,让人民法院作出完全无罪的判决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阻碍,具有说服力的观点可以让其在裁判时作为参考,进而在量刑时进行“留有余地“的裁判。

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意见(节选)

审判阶段第一次:

一、结合本案全案证据事实,在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中,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被告人存在明知、希望追求造成被害人李四客观伤害事实的伤害故意,而只能够证实其在案发时是存在反击殴打的行为故意。故此,被告人张三造成本案中李四的左侧面部颧骨轻伤害的行为,其行为时的罪过心理根据现有证据应为过失而非故意,据以定罪的事实尚未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起诉罪名不能成立。

首先,结合以上被告人关于与被害人李四肢体冲突经过的描述及视听资料,被告人与被害人李四发生肢体冲突时,是一种在被他人侵犯后随即发生的本能反击行为,其在行为时并未抱有明确的“伤害”的故意,而在故意伤害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被告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是确定案件定性的关键,也是区分殴打行为的标志。

其次,对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故意伤害的故意犯罪的罪过心理的判断,不能仅从被害人伤情鉴定结果判断被告人是否具备故意犯罪的罪过心理,还需要结合全案证据事实,案发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伤害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被告人张三的社会经历及家庭背景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起诉、审判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关于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其主观故意罪过心理方面的证据,从现有全案证据判断尚不足以证实且尚未排除合理怀疑,按照《刑法》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实认定规则,在本案现有证据事实尚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张三的事实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全案证据事实,在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中,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被告人存在明知、希望追求造成被害人李四客观伤害事实的伤害故意,而只能够证实其在案发时是存在反击殴打的行为故意。故此,被告人张三造成本案中李四的左侧面部颧骨轻伤害的行为,其行为时的罪过心理根据现有证据应为过失而非故意,据以定罪的事实尚未排除合理怀疑,公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二、结合本案全案证据事实,被害人李四、及证人王五的笔录陈述与本案其他案件证据之间存在多处矛盾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证据瑕疵相互矛盾,且带有明显的主观夸大歪曲部分事实的意愿及强烈追责的情绪状态,对于被害人的笔录所载明的双方参与殴打的事实,不能作为本案确定被告人罪责的主要依据,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确定、责任大小的衡量,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同被告人一样,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不仅在法律上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时还存在经济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立场不是中立的。正因被害人存在强烈追究被告人责任的急迫心理,有使被告人“进去”受到刑事处罚的诉求目标,在实践中易有夸大对方责任、夸大事实情节、隐瞒自身责任的主观想法,受此影响,被害人陈述既具主观性、易变性、虚构性、怨恨性、夸大偏离歪曲性,又具有直接性、明确指向性、不可或缺性,具有两面性。

首先,从本案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来看,通过对被害人笔录所载明的事实内容进行全案分析及横向对比,可以明确反映出(1)本案被害人的笔录所描述的事实内容存在强烈追究被告人责任的急迫心理,有使被告人“进去”受到刑事处罚的诉求目标;(2)本案被害人的笔录所载明的案件事实并不能够客观反映出案件的全貌,其陈述内容存在至少5处与案件发生客观事实及证据相互矛盾,夸大对方责任、夸大事实情节、隐瞒自身责任的主观想法的内容表述;

其次,从本人被害人陈述证据的可以明确看出,其本人的陈述与本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相互矛盾且未进行合理解释,对其审查采信既要考虑各自形成的时间及背景、表现形式、内容的稳定性如何、提供主体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还要考虑有无其他证据印证,因此对于本案被害人对于案件事实陈述,不能作为本案定案及事实依据进行采信。

最后,结合本案全案证据事实,被害人李四、及证人王五的笔录陈述与本案其他案件证据之间存在多处矛盾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证据瑕疵相互矛盾,且带有明显的主观夸大歪曲部分事实的意愿及强烈追责的情绪状态,对于被害人的笔录所载明的双方参与殴打的事实,不能作为本案确定被告人罪责的主要依据,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确定、责任大小的衡量,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三、辩护人在提出有关本案定罪事实部分的辩护意见,意在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客观的处理结论,若上述辩护意见未被司法机关采纳,辩护人希望在追究被告人涉犯罪的刑事责任时,经贵院审查能够充分考虑以上事实部分被告人所具备的各项证据事实情节,以及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在判决时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在量刑时从宽处理。

(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或从轻处罚。

(二)本案中被告人在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调查,其行为应当视为自首,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三)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多次向被害人及其家人赔礼道歉,并自始至终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但因被害人协商赔偿款远高于被告人实际家庭支赔偿付能力尚未协商一致,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具有积极赔偿意愿,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从宽量刑情节。

(四)本案中因邻里琐事引起的纠纷,被害人李四、证人王五对双方殴打冲突事实的引发及原因存在过错,恳请贵院在提起公诉时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五)结合本案在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时,需要考虑犯罪嫌疑在行为时并非经过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伤害,而是临时起意、,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恳请贵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六)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可以宣告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事实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对其做出宣告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

(七)关于本案被告人刑种的适用,辩护人认为综合全案的事实,对于被告人可以适用拘役作为主刑量刑刑种。

综上所述,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综合全案以及被告人案发以后的表现等等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来看,本着教育、感化、帮教、挽救的方针,加之本案中此前一贯表现良好,辩护人请求贵院综合全案案情,能够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回报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再次恳请贵院能够充分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审判阶段第二次:

经过本案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及被害人多次协商,双方于2022年7月就本案附带民事赔偿自愿达成一致,二被害人愿意向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出具谅解书,现恳请贵院考虑上述从宽量刑情节,为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着本着教育、感化、帮教、挽救的刑事政策方针,结合被告人张三的谅解、赔偿谅解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充分考虑其民间矛盾的特殊性、被害人的谅解诉求、被告人张三的工作性质,在判处被告人刑罚时给予其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结论。

辩护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三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一)被告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是否明确;(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四)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五)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第三百六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八十七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十六条之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 故意杀人、伤害案件审判中宽严相济的把握: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如累犯中前罪系暴力犯罪,或者曾因暴力犯罪被判重刑后又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平时横行乡里,寻衅滋事杀人、伤害致人死亡的,应依法从重判处。人身危险性小的被告人,应依法体现从宽精神。如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激情犯罪,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杀人或伤人后有抢救被害人行为的,在量刑时应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一、 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3.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的除外。(1)犯罪事实或者被告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4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8.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取得谅解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4年;(2)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但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3、 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工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被告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被告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法定量刑情节,而且要注重查明各种酌定量刑情节,比如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退赃退赔、民事赔偿、被告人、被告人一贯表现等,确保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量刑规范化和公正量刑,以及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奠定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 第168页 观点编号80“2.被害人存在严重的过错,对犯罪的发生具有刺激作用,直接导致被告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的产生,被告人在激情之下实施犯罪,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故意伤害罪5.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方有过错或者对于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16、 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七) 故意伤害罪: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7. 拟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故意伤害罪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