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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应该给多少?

案情简介

赡养费应该给多少?

李某与二被告系母子(女)关系,李某婚后共生育一女一子,其中长女王甲,次子王乙。李某配偶于2019年5月去世。李某自认现每月只有城镇居民养老金每月446.48元收入,另有房屋租金收入,每年10400元。李某现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疾病。现李某与王甲共同生活。被告王甲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2015年6月至今,李某就医共产生住院费26907.44元、门诊治疗费18408.79元,除村委会报销外,李某自付部分合计39083.23元。李某要求被告王乙支付其中的一半即19541.62元。

现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自2019年6月起每人每月给付李某赡养费1000元;2.判令被告王乙给付李某2016年6月至今所花费的医疗费45316.23元的二分之一即2265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庭审中,王甲辩称,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王乙未答辩。

裁判要点

王甲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王乙支付赡养费的标准。

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某系高龄老人,年老多病,被告作为李某的子女,也已成家立业多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能够体会到当年老人操持家庭、抚养子女而付出的艰辛,于情于理于法均应负责照顾李某的晚年生活,在李某的有生之年,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李某主张赡养费每月1000元,但并未举证被告王乙每月收入情况,结合李某的身体状态及收入、基本生活需要及医疗支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王乙每月给付李某赡养费900元,对李某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的医疗费用,支出客观存在,且被告王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故对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李某主张的赡养费支付时间,考虑到已经支持2015年至今的医疗费,故李某的赡养费主张自2019年6月起算,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案情,酌定自2021年6月起算。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甲自2021年6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李某陈某赡养费1000元;

二、被告王乙自2021年6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李某陈某赡养费900元;

三、被告王乙给付李某陈某自2015年至2021年4月期间的医疗费19541.62元;

四、驳回李某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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