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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的卖淫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不给钱还属于嫖娼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卖淫类犯罪主要打击的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等行为,相对应的分别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以及介绍卖淫罪。其中组织行为主要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和控制他人卖淫,而协助组织是指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为其招募、运送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管人等等。

单独的卖淫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不给钱还属于嫖娼吗?

因此,单纯的卖淫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67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百元以下罚款,无论生活多么艰辛,卖淫嫖娼始终并非正道,否则终将害人害己。

有人嫖娼、有人约X,有人被拘留、罚款,有人什么事情也没有,为什么约X既不违法也不是犯罪呢?同性或者异性之间因为寂寞空虚,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在不涉及金钱色情交易的情况下,一般既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那么就有人就说,我不给钱是不是就不算嫖?

根据2003年公安部的《批复》,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果双方在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但是因为意志之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钱的,都可以按照卖淫嫖娼行为处理,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但如果女方未满14周岁,即使是自愿发生关系,那么男方也会构成强奸罪,如果是男方未满14周岁的,那另一方则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是要判刑坐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