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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承诺给前妻生活费,起诉到法院会赢吗

离婚协议是拟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双方当事人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鉴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离婚协议中多具有人身、财产属性,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与身份相关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调整,但如是这般“丈夫在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中承诺每月支付其生活费2000元,现在前妻起诉到法院要求丈夫支付生活费,能得到支持吗?”。

丈夫承诺给前妻生活费,起诉到法院会赢吗

尚有一丝余温的“离婚协议”

2012年3月,结婚3年的杨某(男)与尤某(女),因杨某婚内不忠导致二人感情破裂选择结束婚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什么积蓄,也没有什么共同财产,都是挣一分用一分。尤某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特殊技能,杨某有固定工作,每月有5000多元收入,考虑到尤某的情况,杨某与尤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杨某每月支付尤某生活费1500元直到尤某开始下一段婚姻之日止,因为心怀愧疚,杨某每月都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及时向尤某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的吵与闹

2013年1月,杨某与张某相识,并于2013年9月登记结婚,次年9月张某为杨某诞下一子,一家人生活过得相当美满。某日,张某在翻玩丈夫手机时发现其与前妻尤某有规律的经济往来,并且注明是给予尤某的生活费。张某认为杨某与尤某旧情犹在,仍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时常与杨某因为此事发生争吵,在张某的再三追问及亲属的劝说下,杨某道出了实情,并承诺不会再向尤某支付生活费,生活终于归于平静。

2015年10月,杨某一家收到了法院传票,因杨某未支付尤某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生活费,尤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约支付前述期间内的生活费,共计34500元,杨某答辩拒绝支付。

是赠与,所以可不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尤离婚后,双方已解除夫妻关系,不再具有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杨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诺每月支付尤某生活费1500元,直到下一段婚姻开始的约定,具有赠与性质,符合赠与合同特征,《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之规定,现杨某明确表示不再给付尤某生活费,应系撤销赠与行为,故尤某要求杨某支付生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尤某不服,提出上诉。

是整体,要给予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时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任意分割,也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任意撤销,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某支付尤某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的生活费34500元。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的关于男方每月给付女方生活费1500元的约定与身份关系有着紧密联系,又带有财产关系的性质,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不同于一般性的单纯赠与。因此,婚姻关系中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简单套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虽然离婚协议书所载的生活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但杨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其在协议书上签名的法律后果应充分预见,在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协议书具备无效或受胁迫的或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其应当依约支付尤某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