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锒铛入狱,却系养家之人

今天西早去某东法院,去得早了点,法院门口聚集着三、五成群的等待安检进法院的律师和当事人。非著名律师白先生在法院门口摆着他著名的摊儿,红底黄字的广告牌言简意赅,上书“律师,电话号码130XXXXXXX,……”。十五英寸笔记本电脑大小,共两块,一块挂他的双肩背包上,另一块摆脚边,这许多的人都是接着他的地气儿进到法院的。

锒铛入狱,却系养家之人

       

       10:30分准时开庭,这是一个交通事故赔偿案,法庭按刑案格局布置。被告森某戴着戒具站在法庭的正中央的被告席上,刑警坐在他的身后。他是一名30多岁的男人,十余分钟前,相同法院的另一个法庭刚刚结束了一场对他的刑事审判。在那场审判中,他被检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他本人持C牌驾照,驾驶一辆需要有B牌驾照才能驾驶的货车,在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致一人死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他没有逃逸,事故发生后,他跳下车保护伤者,以免过往车辆对伤者二次碾压,造成进一步伤害。然后,他打了110120,协助120医生将伤者抬上担架送到救护车上,直至救护车开走。再然后,他将肇事车辆留在原地,自己坐另外一辆车离开现场,离开后,他企图找人代为替他顶包但没找到,最后,他又决定自首,主动找公安投案。辩护人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罪保护的法益是伤者的生命得到救治的权利,而被告及时报了120并保护现场、参与了伤者的救治,伤者死于交通事故,而不是死于被告逃逸导致其得不到救治,故被告森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只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事故中不幸死亡的人的家属没有在刑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案提起民事诉讼,作为原告,就被告森某交通肇事导致他们失去亲人而遭受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即本案。

 

        庄严的法庭,法官居正中上位,森某居正中下位,左边是失去亲人的原告和原告代理律师,右边另有两被告,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及他们的代理律师,森某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一分钟匆匆赶来,像是个赶晚集的人,他忙不迭迟地向法官解释自己刚拿到森某签字的委托书,诸多不足请予谅解。

本案原告为王某的直系亲属多人,其中王XX为代表出庭。某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承保人,位列被告二;森某购买肇事车辆后,将车辆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故某物流公司涉讼,位列被告三。原告诉请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失去亲人所受的损失,不足部分由森某和某物流公司连带赔偿。

 

       庭审各方均认可被告森某于20205月从案外人某运输公司中购买肇事车辆(二手车),20207月某日某时某分许,森某驾驶肇事车辆途经某东新区某地,与骑电单车的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死亡的事实。

 

        某物流公司称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森某与其并非挂靠关系,而是借资质关系。森某个人购买了货车,由于个人购买货车无法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营运资质,某物流公司法人代表离某经朋友介绍,友情将自己的营运资质借给了森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没有签合同,故二方不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某物流公司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其中一名证人道出二位证人都是货车司机,二人也都没有营运证,分别挂靠在其他物流公司名下,但二人均称某物流公司没有收森某的挂靠费和管理费,二方是“借资质”而不是“挂靠”。二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在于二人就是某物流公司所称的撮合某物流公司借资质给森某的、“其法人代表的朋友”。一开始,西早以为他二人是介绍挂靠的黄牛,再听则听出了他二人与森某“同是天涯挂靠人”!不知他二人有没有森某之今日,他二人之明日之忧?

 

        某保险公司称森某的驾驶牌为C照,而肇事车辆需B照才能驾驶;本案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森某肇事逃逸;肇事车辆的投保人系某运输公司而非森某,森某购买了该车后,未及通知某保险公司变更保单;商业保险中有免责条款依据法律,商业保险不赔,交强险不赔。

 

        森某称自己与两位证人相识45年了,在上海租住相同的小区、都是货车司机因此成为朋友,20205月,森某听说某物流公司有一条物流运输线路没有司机肯跑,于是购买了肇事车辆想跑那条线,经两位证人介绍将车辆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用某物流公司的资质办理了货运营运证,拿到证后,森某开始营运。某物流公司与另一仓储公司签订了货运协议,承运其货物运输,森某以某物流公司车队成员的名义存在,参与运输。运输费由某物流公司与仓储公司结算,然后根据森某实际运输金额,扣除19%后的收入归森某支配,但是某物流公司要将运输费扣留4个月,也就是第5个月森某才能领到其第一个月的19%扣后款。本案案发时,他才跑了二个月运输,故分文尚未取得。森某称,不知自己这样算是某物流公司的挂靠人员还是雇员,由法院判。

 

 事实调查结束后是法庭辩论时间,森某的代理律师称森某不构成逃逸且刑案尚未判决认定其逃逸所以不能按逃逸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原告的代理律师和某物流公司的代理律师“臣附议”;原告的律师称保险合同中虽有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未有提供证明,证明自己就免责条款向保险人做了警示性提示,免责条款效力待定,森某的代理律师、某物流代理公司“臣附议”。两次附议,在庭上对某保险公司形成三打一场面,某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商业保险保单和相关法律条款、司法解释,坚持自己主张无责。原告的律师称某物流公司明知森某所持的驾照不符合肇事车辆对驾驶员要求仍让其挂靠,对被害人的死亡有过错责任,森某的律师“臣附议”。

 

        庭后,签完庭审笔录,森某由法警带走。原告、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签完笔录也各自散去。法庭判决保险公司的赔付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森某家贫,无钱,某物流公司仅有三台货车。被害人死亡后,森某家属代为赔付了原告4万元,某物流公司赔付给原告6万元。被害死亡时,上有老下有小,原告索赔死亡损失、丧塟、医疗、交通、抚养费、赡养费等合计150多万元,原告会赢,但赢后凉凉,很让人同情。

 

       一声长叹。西早竟然对被告森某也产生了同情,他戴着口罩,戴着手铐出庭,是名犯罪嫌疑人,然而他是一个劳动者,倾其所有去买一辆二手车,跑一条别人不愿跑的跑线运输,为挣钱养家早出晚归,这样的人,是有别于普通人认知概念里的“罪犯”的,但那又怎么样,他在养家糊口的路上给他人造成了伤害,构成犯罪,依法接受审判。法庭上,各路与他有关联的人,都纷纷引经据典奋力摘清责任,任他孤独地站在庭中央。一万朵乌云在他的身上笼罩,车没了,自由没了,那抽取19%费用的挣钱希望也没有了,几年以后刑满释放,背着民事审判的判赔债务继续前行,在人海茫茫中张望,寻另一条可以养家糊口的路,也许那条路又有一种叫“资质”的玻璃屋顶在等着他。 旁听席上没有他的家人,但毕竟开在庭前的最后一分钟,赶来了他的家人为他聘请的律师。这让西早感到有些宽慰,毕竟他没有被抛弃,那么他还是个有福之人! 

 

        养家之人,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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