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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给了孩子,过户费谁承担?

方强与李玲曾是一对恩爱夫妻,然而在李玲连续生下三个女儿后,方强开始变的性格暴躁,夫妻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拳脚相加。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未成年的小女儿方悦由李玲抚养,并约定将登记在方强名下的一套楼房、车库及附属设施归方悦所有,由李玲居住使用,非经方强同意李玲不得处置该房产。

离婚时,房子给了孩子,过户费谁承担?

然而,方强却迟迟未按约定腾房,也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李玲不得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要求将涉案楼房、车库及附属设施权属变更登记至方悦名下。但由于方悦系未成年人,李玲作为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契税、印花税等共计5.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承担一半的过户费。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李玲因房产过户为女儿方悦支出的过户费用,即是超出一般生活费、教育费支出的一笔额外费用,该笔费用虽未在方强、李玲的离婚协议中明确予以约定,但因系为维护方悦的合法权益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支出,父亲方强亦应予以承担。李玲作为方悦的监护人,可以以方悦的名义向方强主张。

我国对不动产的管理以登记为公示原则,所以,离婚调解书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即虽然方强和李玲在离婚时约定房产归方悦所有,但在将房产变更登记到方悦名下前,不产生足以使任何第三人能够了解物权变动情况的公示效果。换言之,如果方强在此期间将该房产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即为善意取得,方悦将因此丧失对房产的所有权。夫妻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可以请求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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