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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非法拘禁罪律师:男子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为索要欠款,出借人黄某纠集他人对借款人进行非法拘禁。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杭州非法拘禁罪律师:男子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2019年9月份,被害人曾某(另案处理)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人黄某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2分利息及还款期限。后黄某认为曾某还款不力,多次催促曾某还款。曾某因无钱可还,遂拒接黄某的电话并躲藏至赣县区某宾馆。

2020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黄某得知被害人曾某在赣县区某宾馆入住,遂纠集两人驾车从宁都县出发前往赣县。当晚11时许,黄某等人到达宾馆找到曾某后,黄某推搡曾某并质问其为何不接电话,曾某解释无钱可还。后曾某被黄某等人强行带回宁都。

在返回路上,被害人曾某因打电话佯装向朋友借钱,黄某便扇了曾某一巴掌并让曾某闭嘴。次日凌晨1时许,黄某等人到达宁都并入住宾馆。9月15日8时许,黄某以之前出具的借条不正规为由,逼迫曾某出具一张数额为30万元的借条给他。曾某出具借条后,黄某再次逼曾某还钱,曾某被逼无奈,便提议拿放在家中杂物间的一编织袋制毒物品麻黄碱,抵押给黄某。

黄某猜测可能是毒品而打电话报警,后民警将曾某及查获的一编织袋麻黄碱带至宁都县公安局梅江派出所。次日,曾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并被刑事拘留。经鉴定,从曾某家杂物间查获并送检的一袋麻黄碱疑似物中,检出麻黄碱成分。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黄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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