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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特斯拉“退一赔三”案二审宣判

全国首例特斯拉“退一赔三”案二审宣判

全国首例特斯拉“退一赔三”案二审宣判

9月16日,全国首例特斯拉“退一赔三”案二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特斯拉公司(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构成销售欺诈,驳回上诉,退赔车主韩某共计151万余元。


基本事实:2019年5月底韩某在特斯拉官网购买特斯拉官方认证二手车,型号为ModelS,P85轿车,购买时看到官方网站承诺信息"无重大事故,无结构性损伤,无水泡火烧,200多项全车检测,车况良好"等信息,与销售沟通确认该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结构性损伤、无水泡火烧等车况信息后,决定购买。后韩某驾驶该车辆正常行驶的过程中,车辆突然发生故障,无法继续正常行驶。韩某以特斯拉公司存在欺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并作出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特斯拉公司在向韩某销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在韩潮明确询问测评记录及有无事故的情况下,未明确告知,导致韩潮陷于错误认识进而购买案涉车辆。一审法院判决韩某胜诉,后特斯拉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诉讼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欺诈的构成要件为:(1) 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明知自己隐瞒对方真实情况,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 基于欺诈的主观心理而作出外部行为(3) 受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的认识(4) 受欺诈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