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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说不续签了,可以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公司和员工可协商是否续签。公司是否可以不续签、是否要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说不续签了,可以吗?

事实上,这个问题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咨询,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需要结合第几次合同到期、员工态度、员工是否有过错行为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如果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仍不同意续订,那么劳动合同不续签,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上述情况外,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的,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第三十九条(员工过错)和第四十条第一项(患病或非用工负伤)、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
如果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合同,公司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续订的,应当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但是,如果劳动者提出或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必支付二倍工资。
  

律师提醒

1、如果公司提供《续订合同征询函》等类似文件要求员工签字,征询函中有即将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等表述的,实际上即将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员工有权利拒绝签字;但如果员工一旦签字了,法律上即视为是员工自愿选择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就丧失了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或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
   2、有的劳动合同里会有类似于“当乙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
除乙方书面要求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甲方未与乙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二倍工资”的表述,这实际上是个欺骗性极强的文字游戏,法律规定的是“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公司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却改为“除乙方书面要求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这无形中就强加给员工要书面要求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义务,因这样的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这条约定对于公司和员工均没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如有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需求,请联系苏州李世英律师(电话/微信:13812608984)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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