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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内出轨并育有私生子,但对家庭经济贡献较大,离婚时女方能分到多少财产?

男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并育有一子,现女方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请求分得70%夫妻共同财产,会获法院支持吗?法院会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分割比例呢?

男方婚内出轨并育有私生子,但对家庭经济贡献较大,离婚时女方能分到多少财产?

裁判

要旨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因此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性可适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价值较大,如分割比例差距较大,则双方各自所分得财产的价值差距过大,这有违公平原则。如果说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属于对其的惩罚的话,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与所受惩罚并不相符。且过错方多年来为家庭经济贡献较大,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以4∶6为宜。

基本

案情


婚姻基本情况:王某、陈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陈某2(××××年××月××日出生,现已成年)。

夫妻共同财产情况:1.购置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情况:(1)1号房,登记在王某名下,评估价12128000元;(2)503房,登记在陈某1名下,评估价4745000元;(3)1804房,登记在王某名下,评估价3318000元,剩余贷款576775.13元。2.银行存款:王某名下共有银行存款186863.03元。3.股票证券:王某名下尾号1979账户中现存股票市值为2801.35元。4.车辆:(1)登记在陈某1名下的粤A8××**车辆,评估价413478元;(2)登记在王某名下的粤A7××**车辆,评估价184607元。

另,陈某1分别于2020年10月9日转账33.5万元、12月24日转账30万元给李小泳;于2020年12月28日分两笔各20万元共转账40万元给陈某1的父母。

陈某1辩称,对于转给李小泳的款项,其中33.5万元系李小泳为其买车,属于还款,其余30万元属于为非婚生子支付的10年抚养费。陈某1并提交了购车合同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对于转给父母的款项,其父亲垫付了1号房的装修款项,存在20万元支出,遂将该款返还。陈某1提交了父亲陈奉周将17万元转给案外人张友爱、3万元取现的证据。转给母亲郭惠英是因为母亲采购该房家具,因此陈某1向其母偿还借款。

现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准予王某和陈某1离婚;2.陈某1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3.按王某分得70%、陈某1分得3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

裁判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1同意离婚,法院对双方的意见予以尊重并支持。在本案中,王某是女方,也是无过错方,符合该条文全部三条中的两条规定,应当在分配财产时对王某进行较大的倾斜,且陈某1应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万元。王某的相关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对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1)房产方面,1号房归陈某1所有。该房价值12128000元,陈某1应向王某补偿12128000×70%=8489600元。503房、1804房归王某所有,上述房屋在扣减未还房贷后共价值7486224.87元,王某应向陈某1补偿7486224.87×30%=2245867.46元。两相抵销,陈某1应向王某补偿6243732.54元。

(2)银行存款方面,王某名下共有银行存款186863.03元,王某应向陈某1补偿186863.03×30%=56058.91元。

(3)车辆方面,①由陈某1取得粤A8××**车辆,向王某补偿413478×70%=289434.6元;②由王某取得粤A7××**车辆,向陈某1补偿184607×30%=55382.1元。两相抵销,陈某1仍应向王某补偿234052.5元。

(4)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方面,陈某1就向案外人李小泳转账的事实进行了举证,李小泳确有向汽车公司转账购买粤A8××**车,法院采信陈某1的辩解,不认为该款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陈某1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的问题,陈某1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利用。退一步讲,即使认定陈某1作为非婚生子父亲确实具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支付抚养费属于必要开支,但是一次性支付10年抚养费的方式,反映了陈某1的主观恶意。综上,法院认定该30万元支出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陈某1应向王某补偿15万元

陈某1称在诉前几个月向父母转账40万元是为了偿还父母垫付的装修、购买家具款,却未提交装修合同、家具发票等证据,法院对陈某1的相关辩解不予支持,并认定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据此,陈某1应就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40万元中的50%即20万元,对王某进行补偿。综上,法院认定该30万元支出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陈某1应向王某补偿15万元。

综上,陈某1应向王某补偿的总金额为6243732.54-56058.91+234052.5+350000=6771726.13元。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针对陈某1对婚姻破裂的过错及财产分配比例问题分析如下:

1.陈某1对婚姻破裂负有过错责任。在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1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了一个私生子,陈某1对此亦予以承认。陈某1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陈某1负有过错责任。陈某1上诉提出,其与王某之间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为了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双方多年来约定维持“形式婚姻”,双方互不干涉私生活,各自经济独立,对此本院认为,(1)陈某1诉称双方的夫妻感情在王某发现其有婚外情之前早已破裂,即陈某1有婚外情并非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对此陈某1未能举证证实。(2)王某对陈某1有婚外情一事确早已知情,但王某作为女性,作为婚姻家庭和男女关系中的弱者,选择隐忍,希望陈某1能够回心转意而没有马上提出分居或离婚,实属可以理解之举,这并不能证明双方已约定维持“形式婚姻”,互不干涉。另一方面,即使双方有此约定,也不能证明陈某1出轨的正当性,更不能漠视陈某1之行为对王某所造成的痛苦和伤害。

2.陈某1与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以4∶6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因此王某可适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1)陈某1、王某的共同财产较多,价值较大,仅1号房、503房和1804房三宗不动产的总价值就已超过2000万元(仅1804房剩余房贷576775.13元),如分割比例差距较大,则双方各自所分得财产的价值差距过大。仅就该三宗不动产,如按照3∶7的分割比例,王某将比陈某1多分得约800万元,这有违公平原则。如果说对陈某1少分财产属于对其的惩罚的话,陈某1的过错程度与所受惩罚并不相符。(2)陈某1多年来为家庭经济贡献较大。综上,对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分割比例应予调整,陈某1与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调整为4∶6

综上,根据前述分割比例,按照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分配方案,在房产方面,陈某1应向王某补偿4282310.05元;银行存款方面,王某应向陈某1补偿74745.21元;车辆方面,陈某1应向王某补偿174244元;支出夫妻存款方面,陈某1应向王某补偿35万元。因此,陈某1共需支付补偿款4731808.84元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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