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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恶意清算人

深圳的彭某离职一年多后诊断为再生障碍贫血,相当于白血病,三级伤残,算是非常严重的职业病。因为用人单位的香港老板特别狡猾,在他入职的十多年中,多次注销公司并成立新公司,导致他在最后这家公司的工作时间只有三年多,而职业病的形成一般需要较为漫长的时间,三年多的工龄对职业病诊断不利。因此,律师先申请劳动仲裁,希望将他的十多年工龄确定下来。就在律师把劳动关系认定案打到一审时,香港老板将公司注销,又重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

起诉恶意清算人

为了争取时间,律师只好冒险撤诉,直接申请职业病诊断,万幸的是,香港公司不配合调查,被职防院直接认定为职业病。律师再帮助申请工伤认定,在认定工伤后,他获得了社保基金中心的工伤待遇,当时就有2000多元每月,一直发放到他死亡之时。他本人已经非常满意,但是律师见香港老板行为太恶劣,意难平,又帮他打了几年官司。

等工伤认定书下来之后,因其用人单位已经注销,律师只能向香港老板新成立的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律师认为他们是关联公司,具有近十个关联因素,应为注销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遗憾的是,仲裁,一审,二审,律师一路败诉。因为对手的律师是当地律协副主任,专业水平明显不够,再者律师认为这个案子胜诉理由充分,律师觉得输得太诡异,又帮忙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亦被驳回,真像碰到鬼打撞。

在这种情形下,律师要助理再次帮助彭某申请仲裁,起诉原公司的负责人,他不但是原公司注销时清算组负责人,也是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律师认为在他在明知公司存在债务的情形下将公司注销,属于恶意注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仲裁直接决定不予受理,律师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生效文书认定原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赔偿,本案也非清算责任纠纷,故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律师认为这三个理由都很牵强,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拖了很久才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打了好多年的官司,律师也觉得累了,没有申请再审。

这一系列案子的启动其实还有一个关键事实,彭某入职的公司是一家三来一补企业,这种企业是由香港公司作为投资方,但是有一个本地负责人。理论上讲,公司注销后,彭某还是可以向香港公司主张权利,但是这种香港公司,几乎都是空壳公司,即使有起诉渠道,也没有实际意义。盖因这个事实的存在,起诉关联公司和清算人员,也都是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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