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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减轻雇主责任律问题的简要分析




为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减轻雇主责任律问题的简要分析

为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减轻雇主责任?

 


目前我们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职工满60岁退休,女性工人50岁退休、女性干部满55岁退休实际上因为现在医疗条件和身体素质都较好的情况下,一方面出于不服老的心态,一方面迫于生活压力,很多老职工都会在退休后找新的工作签署劳务合同。
这也导致超出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受伤之后不能享受社保工伤待遇,只能找雇佣者赔偿。

 


 

 


基本案情

2016513日,时年56岁的沈女士在工厂工作,在车间冲床上拿取铁板过程中,左手不慎被冲头压伤。事故后,沈女士即至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拇食指挤压挫裂伤,左中环指中末节毁损伤,于同年66日出院。

经鉴定,沈女士因工作事故致左手功能障碍,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其误工时限为受伤后120日;伤后60日予以1人护理;伤后45日予以营养支持。

工厂为包括沈女士在内的该厂在职员工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福佑相伴人身意外团体伤害保险、守护专家意外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守护专家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为2016319日至2017318日,保费由工厂支付。本起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向工厂支付了被保险人为沈女士的理赔款9万元。

沈女士认为工厂为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属福利性质,保险公司赔偿款不应从本案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工厂则认为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属其分担风险的一种方式,其转交给沈女士的保险公司赔偿款应当从本案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系工厂购买,该保险用途应当根据工厂意思确定。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努力


高院再审

 

法院认为,沈女士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依保险合同获得赔偿与依法获得侵权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和赔偿责任主体均不相同。工厂作为雇主不得成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对保险理赔款不享有请求权,亦不能以雇员已获得保险理赔款来主张抵扣自己的赔偿责任。故一、二审法院认为沈女士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理赔后,工厂可以将该理赔款在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中予以抵扣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分析

 

现实中,许多中小企业,为规避风险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期在发生事故时发挥保险的替代赔偿作用,降低企业成本和经营风险。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不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企业非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也就不具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