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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可否强制停止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小姐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一女,小名熊大。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原告对被告的好强、虚伪的性格一直表示反感,后因被告怀有熊大,原告被逼结婚。婚后被告仍没有什么变化,在性格上暴躁、事事小题大做,寻死寻活,常发生争吵和打架现象;在经济上,虚伪也不懂得任何理财,身上有一千要花一万,常借钱打麻将等;在与人相处上,不懂得尊重,对原告猜忌多疑,控制欲非常强。原告感到自由、尊严受到侵犯,坚决要求离婚。2006年1月,原、被告协议离婚,所有债务由原告承担,婚生女儿随原告抚养,抚养费全部由原告一人承担,但对如何行使探望权问题未作书面约定。2008年以前,被告自由行使探望权。2008年原告因工作原因携女儿去某城市工作并定居,被告较少探望女儿,但每次探望女儿时就进行仇恨教育,导致原本听话的女儿,变得非常叛逆和不听话,甚至不爱读书与学习。且因为女儿抚养权的问题,被告动不动就拿同归于尽威胁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仇恨教育和暴力型性格已经影响到女儿的健康成长,2012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中止被告的探望权,待被告性格改善和女孩有识别能力时再恢复行使探望权。

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可否强制停止

  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女儿的陈述,证明她在被告处接受的仇恨教育以及如何诋毁原告的事实;女儿QQ日志,证明被告的威逼利诱行为及厌世情绪;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证明女儿在被告探望以后的前后变化;提供了被告发给原告的威胁短信。庭审中也查明了被告暴躁、仇恨型性格。

  争议焦点:被告暴躁、仇恨型性格的负面教育是否影响到女孩的健康成长?可否中止被告的探望权。

  判决结果:判决中止探望权12个月。

  裁判规则: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除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经庭审查明,被告性格上确实带有暴躁、仇恨型色彩,在女儿面前,对原告形象确实进行了一定的丑化渲染,导致女儿在被告探望后确有叛逆、厌学、厌世、消极等反常现象,不排除被告原因所致。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发展,暂时中止被告探望权12个月,到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