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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权人撤销之诉

浅谈债权人撤销之诉

浅谈债权人撤销之诉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马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2010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两被告之间虽然签订了《某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并不按照合同记载的转让价款支付房屋买卖的对价,实际是无偿转让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原告基于生效判决对被告任某所享有的权利客观上不能实现,亦即受到了损害。综合上述事由,原告提出的债权人撤销权之主张,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讼争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基于该合同所变更的房屋权属亦应恢复至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马某、刘某就某市某区2015年6月1日签订的《某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111元,由被告马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2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从以上案例引发出下面对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理论探讨。

首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提出主体是债权人。即因为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受到侵害的债权人;

其次,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这些债权你会能够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对于那些人身依附性的债务,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再次,受让人知道以上情形的。作为受让人,如果不知道该财产的转移或受让,有可能或者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称为阻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正当理由。

最后,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即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反之,超过时间限制的,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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