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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狗请命”者的法律幼稚病

“为狗请命”者的法律幼稚病

“为狗请命”者的法律幼稚病

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养狗的人,对狗都有一份特殊的感情。笔者也不例外。但是,在高速公路上截停运狗车的行为,则令人瞠目结舌,不可思议了。

我不怀疑志愿者们的动机,我相信他们是出于单纯的感情,是爱心的驱使,让他们放下手里的工作,从各个地方奔赴高速公路,去挽救几百条小狗的生命,他们的行为让人感动。但是,感动之余,不得不说,这些志愿者犯了严重的法律幼稚病。

首先,志愿者们在高速公路截停运狗车,是违法行为。《道路交通法》第四章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第六十九条)

据运狗货车司机说,一辆奔驰轿车行至高速途中多次别他的车,差点都撞上了。担心发生意外,他只得停车。志愿者的拦截行为,不但违法,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志愿者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发生严重后果的话,这名志愿者将会因此而面临刑事处罚

虽然志愿者在截停运狗车后立即报警求助,这也不能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即便货车上装载的是违禁物品,也不能如此鲁莽行事。以违法对抗违法,毫无疑问是不可取的。更何况这样的危险行为会给自身,给他人,给社会公众带来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警示社会公众,笔者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这名志愿者相应的行政处罚

从志愿者中午十二点截停运狗车,到下午三点多警方示意高速路外解决,货车停至漷县高速出口外路边,志愿者在高速公路已经截停车辆有三个小时。当数十位志愿者驱车赶到后,“该路段交通一度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交通的违法行为,也使得志愿者们行为的正当性大打折扣。

令志愿者们感到失望的是,运狗车货主手续齐全,无懈可击。虽然志愿者们对手续的真实性提出了怀疑,但是有关部门确认了货主手续的合法有效。一场闹剧原本应当就此结束,但是,志愿者们仍然不依不饶。以至于警方动用了80多名警力维持秩序,直到第二天凌晨一点,事情仍然没有解决……

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志愿者们已经是在无理取闹了。他们的行为,已经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性质。但是,警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坐等志愿者们与货主讨价还价。而这个过程中,由于高温酷热,笼子里的狗已经死了几只。既然志愿者们无权对运狗车进行扣留,那么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货主权利的侵害,在这种情形下,警方理应维护货主的合法权益,制止志愿者们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据报道,中华慈善总会下属的上善基金愿意出资十万元收购这几百只狗。但是,我们要问,收购这些狗是否符合该基金会的宗旨?(该基金会的宗旨是“通过减少对动物的商业剥削和贸易、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以及救助危难中的动物来提高野生动物和伴侣动物的福利”)。这样的收购是否符合捐赠者的意愿?这样使用基金,是否会影响到该基金会其他公益活动的进行,是否符合该基金使用的相关制度?

而且,下次类似的事情发生,上善基金还会出手收购吗?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上善基金可以改名为“救狗基金”,全国每年有至少百万计的狗需要他们的慈善。如果做不到的话,那么下一次的狗,为什么不能够享受到被救的福利?同样都是即将被屠宰的狗,行善为什么不能有始有终?

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次被救下的狗怎么处理?这不是一只两只流浪狗,可以让人领养。这也不是名贵的宠物狗,可以拿去出售。这更不是野生动物,可以放归自然或者放入动物园。这些狗不加以管理的话,或者饿病而死,或者流浪在外,对社会环境和群众人身安全构成极大威胁。这肯定不是志愿者的本意。

这几百只被志愿者救下的狗,如果不妥善安置,它就是一个烫手的山芋。志愿者们只管救狗,根本没有想更多后续的问题,一时的头脑发热、爱心泛滥,该如何收场?

“救狗事件”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数年前一度火爆网络的“虐猫女事件”。在视频中,一位白领女性用高跟鞋残忍地将一只可爱的小猫活活踩死,令人发指,引起公愤,结果被人肉搜索,当事人后来被迫离职

“救狗”与“虐猫”同样反映出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不足。迄今为止,我国在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上,仅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非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虽然一直都在酝酿,但迟迟未能制定、颁布。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这样残忍的“虐猫”、荒唐的“救狗”。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有朝一日颁布了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类似的“救狗”行为仍然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生命本无高低贵贱之分,每一个生命都是大自然的杰作,值得我们敬重和珍惜。人类从自身的发展与延续的角度,将生物做出了一些区分。比如益虫、害虫,比如珍稀动植物和一般的动植物,等等。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害的动物,例如老鼠、蟑螂、蚊虫等,以及用来制造毒品的植物,人类不遗余力地加以消灭。为了维护生物的多样性,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对一些濒临灭绝的物种,人类立法加以保护。而这种保护的范围,也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地调整。比如野生老虎,曾经被当做人类的天敌,武松也因为打虎而成为英雄。但是现在,人们会因为一只野生华南虎的出现而奔走相告,继而质疑,最终失望。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对动物的消灭还是保护,出发点都是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世界各大主流宗教,除了佛教不加区分地“禁止杀生”外,都不反对其教众食用动物。即使是动物保护组织,也只是要求“人道”地宰杀食用动物。任何人、任何组织,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之内,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做什么,不做什么。但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权利去干涉他人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做什么,不做什么。即使是得道高僧,也不能强令凡夫俗子不能大鱼大肉。

我们的“救狗”志愿者们,最大的错误就在这里。他们爱狗,不忍心看到人类忠实的朋友被送上餐桌,本来他们自己做到这一点就足够了,可是他们并不满足于此。他们希望其他人和自己一样。有这种想法也可以理解,志愿者们可以通过制作宣传手册和广告片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传递“爱狗”的理念,从而影响到更多的人加入自己的队伍。

但是,他们的行为过于简单、粗暴,直接干涉他人的正当经营活动,从而引发了群体性的纠纷。他们被满脑子的爱心和正义感所驱使,以至于对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却浑然不觉。这是典型的法律幼稚病。

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遵守法律是最起码的判定标准。一个人是否有爱心,首先要看他对自己的同类是否爱护,是否尊重。如果连这些底线都无法做到,那么所谓的正当,所谓的爱心,都是虚伪,都是浮云。

2011年 4月 18日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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