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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若干问题答疑

 在平时办案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使用道路救助基金的案件,很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想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却不知道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申请标准,也不知道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那么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道路救助基金的一些知识点:

道路救助基金若干问题答疑

    一、道路救助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名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道路救助基金呢: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三、 那么在受害人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时候,应该找哪个部门处理呢: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四、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救助基金来垫付费用呢: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五、“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指的具体范围是哪些呢: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另外,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六、救助基金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回复。审核的内容包括:(一)是否属于规定内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审核完成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对于道路救助基金相关的常见的问题就已经做了一个介绍,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有千万种,我们任何人都不能保证这一生一定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当发生交通事故这样的悲剧以后,我们社会各界都要第一时间尽量挽回生命和财产损失,责任方或受害人常常也可能会因为天降横祸无钱医治的情况,所以这篇文章,希望会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