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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合同应如何解除?

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合同应如何解除?

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合同应如何解除?

 1)根据《民法典》第631条的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于一人的它物合并使用而起主要经济效用的物,如自划游船对于船桨、保险箱对于钥匙,都为主物。从物是“主物”的对称,是指独立存在,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合并使用而起辅助经济效用的物。一般地,从物的归属依主物的归属而定,即从物附随于主物。

2)根据《民法典》第632条的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即买卖标的之数物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能就有瑕疵之物部分解除买卖合同,以总价金将买卖标的之数物同时卖出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与瑕疵物相当的价款。当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与他物分离而显受损害的,可以解除全部买卖合同。

  (3)根据《民法典》第633条的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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