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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否获得同等补偿!

征收中,“外嫁女”能否获得同等补偿

“外嫁女”能否获得同等补偿!

在征收拆迁的补偿过程中,“外嫁女”一直存在很多纠纷。不少地方政府或者村干部,依然会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克扣外嫁女的拆迁补偿,甚至不予补偿。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只要户口在本村,在本村生活,并且未在其他村获得相关土地房屋,那么无论男女都有权获得同等的补偿。外嫁女能否拿到拆迁补偿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原则判断:

一、“外嫁女”的户籍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外嫁女”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

三、“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例如分地等)

典型案例:原告李某居住在商河县,后遇商河县房屋征收。李某一直生活居住于此,从未迁出户口。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属于拆迁安置、补偿的对象。然而房屋拆除后,相关部门并没有将李某划为安置范围,李某多次上门要求对其安置,均遭拒绝。被拆后,房屋被拆后,李某无房可住、无家可归,因此原告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安置以及补偿。

对此,被告人辩称:1.被告已经以户为单位对该村村民,进行了补偿安置。原告家庭的户主是李某权,已经与李某权签订了人口安置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且补偿资金已发放完毕2.本次安置对象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外嫁他村,虽然户籍仍在本地,但已不在该村生产生活。原告已不再具备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不应对其补偿安置。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首先,虽然李某父亲代表家庭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该家庭安置人员中并不包括李某,因此,李某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与安置。人民政府作该项目的征收主体,具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应在安置补偿工作中查清李某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是否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已享受村民待遇等情况,确保李某住有所居。因此,对李某要求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房屋、土地作为家庭的重大财产,是维持家人共同生活的基本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由此不难看出,保障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补偿安置所应遵循的原则。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考量。

如果您在征拆的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利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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