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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机动车司机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二是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引起的工伤。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如何处理?

根据北京市在2008年4月18日提出的《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工发[2008]86号),2007年11月9日后发生的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则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对该项的理解和适用给予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1)“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2)“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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