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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工伤认定怎样处理?

一、如何确定工伤认定的管辖地

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工伤认定怎样处理?

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首先就是申请工伤认定,只有工伤认定下来,才能进一步确定工伤赔偿问题。且《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时间有限制,单位申请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时间,劳动者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一年的时间。所以,工伤认定显得很重要,且有很强的时间紧迫性。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第2款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应向用人单位的统筹地区社保行政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何理解为“用人单位的统筹地区社保行政机构”,应考虑几点:

1、级别要求。是省级社保行政机构,还是市级社保行政机构,还是县级社保行政机构。

2、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机构?

(1)什么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单位的注册地是营业执照中单位所注册地的地点,而生产经营所在地可以理解为劳动关系履行地(也就是劳动场所所在地)。

(2)如单位已经购买社保,应确定哪里管辖?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为“通知”)“三、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本规定可知,在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在本地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如在单位注册地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3)如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确定哪里管辖呢?如是农民工,可以按照上述“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如不是农民工,要看地方有否有规定,如原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北京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一、按照管辖分工,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但在本区、县级市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的用人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地在本区、县级市的外地用人单位。”该规定,是可以选择管辖,与上述《通知》对农民工的规定不相一致。而北京地区也有相应的规定《北京市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如何确定具体的生产经营地

提出工伤认定的一方进行举证,以达到说服工伤认定机构管辖。第一,劳动合同。在该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地点。第二,到工作场所去拍了大量的照片,证明工作场所所在地;第三,公司的宣传资料,结合宣传资料中注明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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