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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查封异议,法院可按执行异议审查并裁定中止

保全查封异议,法院可按执行异议审查并裁定中止

保全查封异议,法院可按执行异议审查并裁定中止

 

1.共有房产被查封,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应予受理

2.买受人对未办过户没有过错的,法院停止执行情形

3.执行异议之诉中,最高院“查扣冻规定”仍可适用

4.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另诉确权调解书,不能对抗查封

5.购房人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三个构成要件审查

6.保全查封异议,法院可按执行异议审查并裁定中止

 

 

案情简介:

 

2013年,物资公司诉开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审查过程中,法院依物资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对开发公司名下房产保全查封。工贸公司异议,称其2011年已签预售合同并办理网签、支付全款,现房屋已出租给电器公司,因房屋水电附属设施未安装好,故未办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

 

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买受人在符合已支付全款、实际占有财产、对未办理财产过户不存在过错三个构成要件情况下,法院不得查封。

 

②本案中,工贸公司在法院保全查封涉案房屋之前,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做了商品房预售联机备案登记。工贸公司向开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用了涉案房屋,将房屋租赁给了电器公司使用。工贸公司虽尚未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未过户系开发公司造成的,工贸公司对此并无过错,故其所提保全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涉案房产执行。

 

 

实务要点:

 

房屋买受人对法院诉讼保全查封措施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可立“执行异议”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中止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