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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导致无法且无必要办过户,买方尾款应给付?

拆迁导致无法且无必要办过户,买方尾款应给付?

因拆迁导致无法且无必要办过户,买方尾款应给付?

先履行非金钱债务方已履行主给付债务,其在法律及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从给付债务的,对方不得以此拒绝履行。

案情简介:

2007年,常某与齐某签订售房协议,约定常某将自有未办产权证房屋出售给齐某,常某据此收取房款、交付房屋。2013年,齐某将给房交开发商拆迁,并获得安置补偿房,因齐某以补偿楼房至今未办理房产证为由拒付剩余购房款2000元致诉。

法院认为: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只有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此处所称义务,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主给付义务而非从给付义务。如先履行一方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而未履行从给付义务的,后履行一方一般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同时,依《合同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外。案涉售房协议有效。依协议约定,常某应先履行办理房产证义务,待房产证办妥后才能要求齐某交付剩余购房款2000元,但本案标的房屋已由常某交付齐某使用,常某履行了前期主给付义务;标的房屋不仅被开发商拆迁,且齐某在拆迁房屋时未通知常某,以致常某在法律及事实上无法为齐某所购房屋办理房产证。依《合同法》第110条规定,齐某不能要求常某履行所约定办理房产证这一义务。另外,常某出售给齐某房屋被开发商拆迁后,齐某不仅得到了相应补偿,且获得了一定利益,故常某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常某不能办理房产证情况下,齐某应依约支付常某剩余购房款2000元。判决齐某支付常某剩余购房款2000元。

实务要点:

先履行非金钱债务一方已履行主给付债务,其在法律及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从给付债务,且未履行债务行为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对方不得拒绝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