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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哪些主体继续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哪些主体继续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程序中,作为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变更、追加其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其理论依据在于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及于当事人的继受人。但需要注意的是,追加上述主体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第一,已死亡的公民有遗产;第二,上述主体取得了相应遗产;第三,只限于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在其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追加相应主体,只需要直接执行遗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