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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可以婚内起诉分割财产吗

夫妻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可以婚内起诉分割财产吗
案情简介张某、付某2004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张某负责在家照顾两个子女,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为付某。付某收入较高,但工作地点多在外地。付某曾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感情状态糟糕。  在婚姻存续期间付某名下银行卡、微信账户向他人发生过多笔金额较大的转款,张某认为系付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付某养老保险账户中余额152533.62元及付某微信余额9013.8元。庭审中,法院明确要求付某就张某提出异议的转款情况作出说明,但付某拒不作出任何说明并表示愿意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法院判决,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9013.8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判要点本案系婚内财产分割纠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例外情形,应当严格把握具体的分割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具体而言,婚内分割的财产应有三个方面限制。第一,限于当事人诉请分割的财产范围。因为婚内财产分割的特殊性,当事人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提出分割,尊重当事人对于权利的处分自由。第二,限于具备分割条件的财产。财产分割的前提首先是相应财产仍然存在,且该财产具备可分性。如果夫妻一方已经转移、隐匿了相应财产导致没有财产可供分割,则受损害当事人应当通过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或离婚后另行起诉处理。第三,限于法定情形所直接涉及或必要的财产范围。如一方挥霍了部分银行存款,另一方可以在剩余存款范围内提出分割,而不能就未转移的其他财产提出分割,除非被分割的财产为被挥霍的存款所转化。本案中,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利用银行卡以及微信账户进行多笔对外大额转款,经法院明确释明仍拒不就转款情况作出进一步说明,故付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法院认为付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张某主张分割付某名下微信账户余额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具体分割比例考虑到付某名下微信账户余额与付某之前的转款金额相比明显较小,故法院酌情付某将全部余额支付给张某。关于张某主张分割付某名下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的请求,法院认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付某转移、隐藏其名下养老保险账户余额,且养老保险账户的提取受到严格限制,不能随意取出,现张某、付某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具备分割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条件,法院对张某该请求不予支持,张某可在后续与付某的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相应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