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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变更的财产是否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协议变更的财产是否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变更的财产是否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草拟的离婚协议书是否生效?因协议变更后的财产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说明

 

    原告莫某与被告李某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21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2007年暑假,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105月,莫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某。李某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价值20万元)归男方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7月,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莫某名下的《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李某名下。但是,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初,莫某搬离家中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经法院主持调解,因原告莫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则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莫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虽然《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在李某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还是莫某和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莫某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

 

杨再坤律师团队提示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