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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如何认定性骚扰?

法条内容

《民法典》人格权编:如何认定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就“性骚扰”进行了规定。

该条款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性骚扰行为的责任: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其中的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本条确立了“个人+单位”的反性骚扰机制。

法条解读

一、性骚扰行为构成

01、性骚扰对象不限于女性,但需要针对特定主体

“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意味着,性骚扰不限于异性之间,同性之间的性骚扰也在禁止之列。

在集体工作时讲荤段子的情形,是否构成性骚扰?

应作此区分:

若行为人并未针对特定主体,受害人也没有表示反对的,不应构成性骚扰;

若行为人针对特定主体,又违背他人意愿的,应当构成性骚扰。

02、性骚扰方式不限于肢体行为、言语,还包括文字、图片等多种形式

03、性骚扰行为应以故意为要件,过失行为难以构成性骚扰

需要将性骚扰与对他人私密部位的“误伤”区别开来。

二、用人单位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01、用人单位承担过错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补充责任

02、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特殊义务或不利责任

(1)单位有义务也有权开除屡教不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职工

(2)员工基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为由不予上班,不构成旷工;单位如解除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

(3)员工有权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

(北京昌运律师事务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