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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汪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不久马某就一直在家带孩子。2014年5月,汪某向秦某借款500万元用于汪某担任项目执行经理的公司厂房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借款期限为8个月。借条上有汪某签名加盖公司公章。后因汪某未偿还,秦某莉诉至法院要求汪某、马某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本案中,借款实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及逻辑推理,如何判断“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

1、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或共同投资;

3、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等等。结合本案,经法院查明,汪某、马某婚后购置的十一套房产(包括七套门面房、两套办公用房、两套住宅)均登记在马某名下,而马某婚后没有工作,其虽称有婚前财产且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理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足以满足日常生活支出及购置十一套房产的婚前财产。另,马某提供的“理财确认单”可以证明其婚后有理财行为,不能证明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故根据上述事实,说明马某实际享受了汪某各项收入(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利益。法院由此确认案涉借款属于汪某、马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律师提醒: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对于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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