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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大竹律师

原告观点

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大竹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之母易国玉与被告之父易国贵系同胞兄妹,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由于受农村亲上加亲

陈旧观念的影响,原告与被告于1988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出生育一女庞某甲,****年**月**日出生育一子庞某乙,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因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原告之母易国玉与被告之父易国贵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的确系表兄妹关系。同时,原、被告现在感情也不好,被告也同意宣告该婚姻无效。但对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处理,双方可以共同协商。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易国玉与被告之父易国贵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双方于1988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出生育一女庞某甲,****年**月**日出生育一子庞某乙,至今未办理结婚证。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因日常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讼来院,提出双方系近亲结婚,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原、被告共同生育之子庞某乙的当庭证词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之规定,原告*****与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对原告*****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