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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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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综合法律规定和案例做一个解答:

一次经济补偿收入数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需计算纳税

法律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中第一款规定“(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实例演示:某企业与高小王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了18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当地职工上年平均收入为40000元。高小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为:40000*3=120000元;需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180000-40000*3=60000元。而该60000元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需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附件: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