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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主张父母汇款系赠与是否成立?

子女主张父母汇款系赠与是否成立?

子女主张父母汇款系赠与是否成立?

父母向子女汇款好像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好像还不还父母都无所谓。但你是否想过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还是颇值得商榷。父母向子女的汇款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答案是主张是赠与的需举证,否则认定为借款。

尹某生系尹某锋的父亲,2011年至2013年,尹某生分别向尹某锋汇款1350万元,其中435万汇款时用途注明为“还款”,10万元用途注明为“生活费”。嗣后,尹某生起诉尹某锋,要求其还款1350万元。尹某锋则认为尹某生与尹某锋系父子关系,双方并无借贷合意,尹某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尹某锋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赠予。本案中,尹某生支付给尹某锋的款项是否为借款?

法院认为:关于尹某生支付给尹某锋的款项是否为借款问题。尹某生主张案涉款项系其出借给尹某锋的款项,有银行汇款凭证、尹某锋发给尹某生的关于尹某锋确认尹某生为其名下2500万元资产的唯一债权人的短信、常州星河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出具的证明及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尹某锋虽主张上述款项均系其父尹某生对其的赠予,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综合本案证据情况,认定案涉款项系尹某锋向尹某生的借款,并无不当。尹某生于2013年4月15日、2013年8月27日分别向尹某锋汇付的395万元、40万元款项,虽注明汇款用途为还款,但尹某锋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向尹某生出借过该款项,且根据尹某生提供的常州星河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出具的证明及清单,尹某锋在收到尹某生的汇款395万元后,即向常州星河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395万元购房款,与尹某生关于尹某锋收到该借款后用于偿还购房款的主张相符。故二审法院对尹某锋关于上述395万元、40万元系尹某生向其偿还的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二审判决认定上述两笔款项为尹某锋向尹某生的借款,并非依据尹某锋在二审庭前进行调解时同意支付尹某生1130万元的事实作出,尹某锋关于二审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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