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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和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问题——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离婚诉讼中争议的焦点不仅有夫妻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债务负担,还有就是判决支持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和变更、抚养费分配、探望权保障问题。

离婚诉讼中和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权、抚养费和探望权问题——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一、抚养权归属和变更

需要指出的是不论如何,父母双方都有子女的抚养权,只是有直接抚养权归属,即孩子随何方一同生活的问题,同时,父母双方均有孩子的监护权和监护义务。

抚养权归属

双方可以协商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问题,但协商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需满足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条件,人民法院才会支持。

2)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需满足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条件。

不满两周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除非母亲一方有如下情形,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由父亲直接抚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3)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限考虑其中一方

考虑其中一方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有: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八周岁以上子女,分配直接抚养权时应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5)双方均不愿意抚养时,由法院裁定由一方暂时予以直接抚养

6)离婚诉讼中的双方中一方是继父/继母的,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问题

如果离婚前继父/继母对该子女无抚养教育的,则抚养权直接归属生父/生母;如果离婚前继父/继母对该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但继父/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7)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8)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协助一方优先获得直接抚养权

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且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抚养权的变更

1)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协议不成,父母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符合条件的,法院予以支持

符合以下条件的,法院支持变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二、抚养费问题

1、抚养费支付的对象

未成年子女,或者虽然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的子女。

2、抚养费的构成

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抚养费的数额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需要提醒的是,上海的法院近年来的判例显示,判决一方需要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基本上在1000-3000元/孩子•月,可见上海法院一般认为抚养一个孩子的开支每月在2000-6000元之间。

4、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原则上按月支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法院一般判决按月支付,对于拖欠的抚养费部分一般判决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一般以金钱方式支付,如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周期

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6、抚养费的分担

抚养费原则上由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双方可以协议负担的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两名子女的,判决双方各自抚养一名子女的,法院根据情况,可酌情判决双方各自不付)

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抚养费的变更

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父母就抚养费期限长短、金额多少、由谁负担达成协议的,或者由法院作出判决的,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合理要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8、不影响抚养费的给付的情形

抚养费的支付不适用诉讼时效,随时可以起诉;子女变更姓氏不影响父/母给付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法院应责令其恢复原姓氏);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不影响其给付抚养费。

三、探望权

1、谁有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探望权。

2、探望权的获得与行使、救济

1)探望权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未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可以另诉。

2)双方可以协议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可以诉至法院,要去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4)一方拒不协助探望,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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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