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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双方恋爱期间转账是彩礼吗?

恋爱期间有转账,分手后有的当事人会以婚约财产纠纷来起诉要求返还彩礼。而另一方当事人以双方财物属其他法律关系为由抗辩的。那么在审判实践中,怎么认定是否是彩礼呢?李律师今天用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案例观点给大家说明。

杭州离婚律师:双方恋爱期间转账是彩礼吗?

一、看双方是否有缔结婚姻的意向

虽然法律上没有铭文规定要给付彩礼,但从风俗习惯或者舆论压力上很多人在结婚前给付彩礼,其根本目的就是缔结婚姻关系。

因此,给付的财物是否是彩礼,首先看双方是否已经对将来缔结婚姻有基本的共识。如果没有达成缔结婚姻的共识,与风俗习惯相违背,也就不满足返还彩礼的条件。

那么,怎么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缔结婚姻的意向?

可以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是否进行订婚仪式、是否对结婚物品进行采购、双方家人和朋友是否知晓等方面综合考量,需要注意的是依目前生活经验来看,是否有共同生活经历不必然与是否存在结婚意向存在联系,不能单独证明双方存在结婚意向。

二、双方对给付彩礼这一风俗习惯是否有共同认识

部分审判实践中会以涉案当地是否存在给付彩礼这一风俗习惯作为认定彩礼的标准。即便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但如果双方对给付彩礼这一习俗有共识,在不违反民事法律行为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则可以认为给的财物为彩礼。

可以通过双方的自认、双方各自居住地是否有该习俗、双方恋爱交往所在地是否有该习俗、双方缔结婚姻地是否有该习俗等综合考量双方对给付彩礼这一风俗习惯是否有共识。

三、给付财物的相对价值大小

恋爱中的男女经济往来十分常见,彩礼在一般数额较大的现金或价值较高的贵重物品。

数额较大和价值较高的评判标准没有明确标准,可以通过以双方均认可的风俗习惯、双方对彩礼价值的主观判断、恋爱交往时或者缔结婚姻时当地的经济条件、男女双方尤其是给付财产方的经济状况等为参照因素,综合考量给付财物的价值是否满足彩礼的特点。

专业婚姻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部分审判实践中对于节日、纪念日等特殊意义的日子中特殊金额的经济往来不认定为彩礼。但如果是在特殊日子求婚、订婚的,需要从实际情况来考量。

恋爱期间转账是否是彩礼,能否返还问题,建议咨询婚姻律师给您更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