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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债权凭证情形,应依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借贷合意

无债权凭证情形,应依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借贷合意

无债权凭证情形,应依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借贷合意

 

 

 

案情简介:

 

2017年,梁某弟因炒股遭逢股灾,所持股票将被证券公司强行平仓,遂向梁某筹措钱款。梁某通过其名下账户向梁某弟名下账户转账120万元。后梁某索要该笔钱款时,梁某弟称系梁某自愿赠与,原因在于双方曾共同合作经营书社,该书社注销时经营收益未经清算、分割,所有资产均由梁某一人掌控。审理中,梁某弟提出心理测试申请,法院委托测试结果为:梁某通过本次心理测试,梁某弟未通过。

 

法院认为:

 

通常而言,债权凭证是证明双方借贷合意成立最为常见、直接、有力证据,但无论是从法律文义,还是就客观事实而言,均不能得出债权凭证是证明借贷合意惟一依据。除债权凭证外,亦不能排除采用其他证据形式证明双方借贷合意存在,如证人证言、双方聊天记录等,故债权凭证并非证明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必要条件。

在处理欠缺债权凭证借贷纠纷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双方当事人熟识程度。借款而无债权凭证往往说明双方之间有着高度信赖关系,若彼此间并不熟识,显然难以出现此种情况。本案中,梁某为家中长兄,梁某弟亦自认梁某曾在生活、经济上对其多有关照,双方关系密切,故梁某未让梁某弟出具借条符合人之常情,亦不违背社会常理。二是借款时具体情境。所谓赠与通常是指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过程。一般情况下,是指赠与人主观上主动将己方财产给予受赠人。

本案事发突然,梁某弟在所持股票将被强行平仓之际,向梁某求助,梁某并无主动向梁某弟赠与钱款动因,现梁某明确否认赠与,梁某弟亦无证据证明梁某事发时有赠与意思表示,故可推定梁某所述更为符合客观真实。另,事态紧急性同样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梁某未让梁某弟出具借条合理性。三是梁某弟抗辩及举证情况。审理中,梁某提供了家中数位亲属证言,而梁某弟未能提供证人证言,仅提供了书社工商登记材料。因涉案双方及证人均为亲属关系,家事纠纷具有相对自密、封闭特点,梁某自述内容与证人证言前后相符、互为印证,且经法官当庭询问,在细节上同样高度吻合。

反观梁某弟提供证据,难以证明梁某弟自述内容,无法反映双方合作经营、收益分配具体情况。两相比较,梁某证据证明力明显优于梁某弟证据,且梁某证据达到了与法官心证相洽标准,据此可认定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心理测试结论可作为本案裁判参考依据。心理测试结论属否鉴定意见,目前仍存有较大争议。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其证据属性尚未得到确认,并非法定证据形式。不可否认的是,心理测试作为一种有限采用并起到辅助作用手段,对还原案件客观真实、补强证据证明力仍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梁某弟向法院提出心理测试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心理测试结论系经专业机构科学评测而得,测试结果不利于梁某弟,而能在一定程度上补强梁某证据证明力,可作为本案裁判参考依据。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关系、借款时事态紧急性、证人证言与梁某自述内容吻合度,并参考心理测试结论,梁某证据证明力明显优于梁某弟证据,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系争钱款为借款,判决梁某弟归还梁某借款本金120万元。

 

实务要点:

 

在处理欠缺债权凭证借贷纠纷案件时,应综合考量当事人熟识程度、借款时具体情境、资金往来明细、双方自述合理性、证人证言吻合度、心理测试结论等因素,藉此比较双方证据证明力强弱,准确适用“优势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