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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掰手腕,手臂骨折,损失谁担?

学生刘东东(化名)与邓轩(化名)是巴林左旗某校高一年级的同班同学。3月9日下午课间操时候,刘东东与邓轩正在进行一场掰手腕“较力游戏”。对阵双方首先用右手掰手腕,刘东东左手借助着桌子的力量,同时突然发力,就这样,邓轩输掉了第一局。因刘东东犯规,二人约定换只手再来一场。随后双方使用左手进行了第二场掰手腕游戏。谁也没料到发生了事故。“刘东东的左手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巴林左旗中蒙医院给出了诊断结果。 刘东东为此住院治疗26天。出院后,因协商无果,便一纸诉状将同学邓轩、所在学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用等合计3.7万余元。

未成年人掰手腕,手臂骨折,损失谁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学生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承担责任。

根据监控视频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证实是被告邓轩邀请原告刘东东进行掰手腕,原告没有拒绝,二人掰手腕时都没有做好热身运动,在掰手腕的过程中,二人力量悬殊,掰手腕的姿势及方式方法有误是导致原告骨折的主要原因,被告邓轩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

原告刘东东在与被告邓轩找其掰手腕时,没有注意保护自己,原告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应负同等责任。

被告学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虽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对原告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即学校承担40%的补偿责任。因学校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故学校应承担的责任由上述保险公司承担。

原告刘东东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险,保险金额1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承担10000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