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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我们物流公司运费不付款,我们有权利扣留他们的货物吗?

企业拖欠我们物流公司运费不付款,我们有权利扣留他们的货物吗?

企业拖欠我们物流公司运费不付款,我们有权利扣留他们的货物吗?

第一、“留置的货物是否应当属于运输相关费用债务人所有的货物”。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应规定,债权人有权留置的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但《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类似的规定也出现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及《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等部门规章中,它们都没有对留置物的所有权属做任何限制,即并不要求必须是债务人所有,只要是“相应的运输货物”就可以留置。故我们认为,只要是承运人受托运人委托承运的货物且在承运人承运期间,承运人都可以留置,而不论该货物的所有权是托运人或第三人的。

第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债权是否应当和留置物之间有牵连关系”对此,法律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我们可以从法律理论中找到依据。民法理论一般认为,承运人只要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占有留置物即可,并不需要该留置物和拖欠的运费有直接的牵连关系,例如,承运人可以因为以前的运输费用没有支付而留置本次的货物。理论上认为承运人留置权的本质属于商事留置权,而“商事留置权起源于意大利商人团体之习惯法,与民法上一般留置权之起源与沿革完全不同,且商事留置权之作用重在维持商人间之信用,以确保安全与确实之交易关系,得以持续进行之故”(谢在全《民法物权论》)。故承运人只要基于运输合同关系占有货物就可以行使留置权,而不论该货物是否和拖欠的运费有直接的牵连关系。

第三、“承运人是否可以超出托运人拖欠的运费的价值留置货物”,和第一点一样,法律仅仅规定了“相应的运输货物”,该“相应”是否除第一点理解的以外,还是说“价值相应”,对此没有明确的解释或规定。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上有不同的规定,其中有规定承运人只能按债权的多少对留置货物按比例行使留置权,但货物不可分的除外。但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行使的不可分性,留置物本身是否可分及债权的价值高低无关,不论债权价值的高低、留置物是否可分,债权人均可以对确保留置物行使权利。具体到集装箱运输,因为货物本身不可分,故完全可以超出债权价值行使留置权。

总之,承运人可以扣留托运人的货物行使留置权,而不论该留置物的所有权为何人及是否和债权有牵连关系,也不论该留置物的价值是否超过了实际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