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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劳动仲裁申请书赔偿金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你好,以下是劳动仲裁申请书赔偿金的相关内容,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女,19##年1月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诉人: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西安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请求事项:

1 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补发15天的工资4985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246元;

2 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8390.5元;

3 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07年度年休假的折抵补偿款1318元;

4 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9731.75元;

5 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2年7月申诉人应聘到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申诉人依据相关规定与被申诉人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聘用中国员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根据工作需要,申诉人到聘用方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工作。合同期限为:2002年#月##日至2003年7月##日。被申诉人西安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申诉人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诉人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诉人又续签了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到期日为200##年4月30日。

2007年6月22日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申诉人在2007年7月15日将相关工作进行交接。2007年7月15日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了申诉人的工作,无奈申诉人被迫离开。

申诉人不清楚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什么要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其与被申诉人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日是2008年4月30日。申诉人多次向被申诉人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询问有关情况,在8月2日申诉人收到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通知:2007年7月15日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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