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物权法住宅改商用

物权法住宅改商用
住宅房屋商用拆迁
第十八条 对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暂停办理前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一次性补助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助;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助;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助。   对能够提供完税证明(含减税、免税),经营期限在1年以下的,按照其纳税总额的1%增加补助;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按照其纳税总额的3%增加补助;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的,按照其纳税总额的5%增加补助。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不再发放停产、停业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