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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如何确定被告

行政复议如何确定被告
行政复议如何确定被告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后不服起诉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