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法录帮 法律 2.45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TAG标签:天津市 劳动工伤法规 劳动法 工伤赔偿 第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