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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的计算例子

缓刑考验期的计算例子
缓刑考验期如何计算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根据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2个月;如果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1年的拘役,缓刑的考验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个月以上的范围内确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在当代社会,如果一个犯罪分子多次的来进行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就需要进行一个加重处罚,甚至是有可能会构成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累犯,当然典范的成立的话,必须要是在刑法执行完毕之后的5年之内,重新的再次进行一个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