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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人变更工商

学校法人变更工商
学校法人变更工商,需要提交材料吗?需要什么样的材料?
学校法人变更工商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1.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 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2.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还应当提交售房方出具的场地是否交付使用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部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2006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和2006年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