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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诉讼过程

电子合同的诉讼过程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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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如下:
第一步,合同谈判发起。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使用人应在注册身份信息后,应以加密方式进入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电子合同订立一方发起谈判时,应提示查询对方身份状况。在缔约双方进入商业谈判阶段后,电子缔约系统应当自动实时地记录双方的交流文字,并为缔约双方提供视频、语音等多种通讯方式。缔约双方的任何交流的记录档案,非经一方请求,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披露。
第二步,合同谈判。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以确保谈判过程的顺利进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谈判中断时,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能够进行灾难备份。当事人应能够通过电子合同缔约系统查询谈判过程(包括内容的讨论过程和修改过程)的记录数据。
第三步,电子合同的二次确认。
经过谈判后形成的电子合同文本,应征求电子合同订立方的确认。确认过程应实施两次,即再次确认后进入电子签名阶段。
第四步,电子合同的电子签名。
电子合同必须附加合同签署各方的电子签名后依法具有与纸质书面合同相同的效力。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五步,电子合同的辅助认证。
鼓励使用辅助加密或保密的技术设施的使用,包括二维码、时间戳、水印、短信通知等方法。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对辅助加密或保密功能的使用做出详细说明,供当事人选择。
第六步,电子合同备份。
经过电子签名后的电子合同最终文本应当同步在电子合同订约系统或第三方存储服务商服务器中备份,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调用查询。电子合同的完整储存信息应当包括合同内容、签约时间、合同订立各方主体信息、电子签名信息等。订约人可随时在订约系统中查阅自己签订的合同信息。
存储服务商可应电子合同订立人的请求,对其合同谈判过程提供存储服务。储存后的电子合同能够应缔约人的请求进行在线查看和下载。
法律依据:《电商法》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