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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既遂中情节较轻

绑架罪既遂中情节较轻

暴力犯罪是我国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现象。由于国际恐怖活动的影响,海外黑社会组织向祖国大陆的不断渗透。国内暴力犯罪活动也日趋严重。运用法律手段遏制、预防暴力犯罪,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是当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环节。在中国,暴力犯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是中国刑法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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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较轻情节有哪些

(1)绑架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已久,绑架之后,由于害怕惩罚、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动释放人质的;

(2)绑架之后控制人质时间较短,也未对人质实施殴打、伤害等行为,就被查获抓捕的,或者只是采用轻微伤害方式;

(3)绑架之后勒索财物数额不大,也没有抗拒抓捕等情节的;

(4)绑架之后没有对人质进行严重殴打、虐待,甚至对人质优待的,如果采用轻微的行为手段实现对被绑架人的实力控制,可以认为是情节较;

(5)其他的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侵害也不严重的情节等;

(6)犯罪人与被绑架者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存在邻里纠纷,存在社会宽恕的理由;

(7)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被绑架者的某些前因行为,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绑架后勒索的数额超出原债务;

(8)在共同犯罪的绑架案中,从犯和胁从犯在犯罪行为中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

(9)不同的动机影响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严重程度,也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最终影响到社会危害性,也是认定情节较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如行为人是为了维护自己正当权利或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欠缺等原因为生活生计所迫铤而走险的可以认为情节较轻。

(10)犯罪人只是侵犯了被绑架人的可能的人身自由,而不是现实的人身自由。比如说A为了勒索B的财物,将B的儿子带出幼儿园,带着他儿子去游乐场游玩,而打电话谎称已将其绑架,此案中明显未侵害其子现身人身自由而是可能的人身自由,相对而言,主观恶性较低。

当犯罪嫌疑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对他人实行了绑架行为后,不仅会严重侵犯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同时也是会破坏国家的治安以及秩序的,所以司法机关是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情节以及造成的具体后果来确定处罚力度的。那么当实施了绑架行为后又对受害人做出了其他的伤害行为也是会加重处罚力度的。